重庆一水电站管道迸裂水流下泄致4人死亡,涉事公司被罚107万元

重庆涪陵青烟洞水电站钢管迸裂导致4人死亡事故有新进展,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涉事的重庆兴涪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发电分公司罚款107万元。 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今年4月13日曾通报,2026年4月12日,重庆兴涪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发电分公司下属青烟洞水电站(四级站,位于涪陵区青羊镇)发电引水压力钢管突发迸裂,水流喷涌下泄引发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失联。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迅速开展紧急救援工作。截至4月12日18时50分许,失联人员已找到、经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该局10月19日在官网发布的《重庆兴涪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发电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示,该局于2026年7月14日对重庆涪陵兴涪电力公司“4·12”较大管道迸裂事故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6年4月12日8时46分许,重庆兴涪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发电分公司经营管理的青烟洞四级水电站引水压力钢管突发迸裂,下泄水流冲击下方进行钢管防腐涂漆的作业人员,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98.749万元。涉事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规定对压力钢管进行检测,未按规定对压力钢管进行焊接处理,未消除压力钢管管壁腐蚀减薄的隐患,未明确发电运行与防腐加固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予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显示,鉴于该单位能够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上述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依据《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九节突发事件部分9.2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基准表序号241项的规定,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作出罚款107万元(大写:壹佰零柒万元)的行政处罚。 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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